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一道,通过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务室、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等形式,在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对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如何审批登记工作作出安排。
(一)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三)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咨询电话:0434-326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