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经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收住社会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人数、月数和生活自理程度给予资助,内设医疗机构的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主要用于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收住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经民政部门依法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入住老人自理程度减免费用,对实行费用减免的养老机构给予资助。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备》(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15〕48号)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等,给予建设和运营资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和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居家养老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失能老人给予资助。
(五)除上述项目外,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44号)有关要求,也可用于其他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