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养老机构区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确立了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由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法人性质和组织形式上的显著区别,其在终止程序、财产处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清算组根据清算方案,将机构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在举办者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