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未签订协议,可能会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养老机构对老人的自理能力、病史情况掌握不足,影响服务质量甚至引发风险事故。如果争议纠纷发生时,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也有助于证据保全,查清事实真相。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如服务协议中有涉及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或免除养老机构自身责任,加重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一方责任的条款,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及设施设备、消防、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相关规定。配备的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职业资质。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评估分为入院评估和持续评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应当根据入院评估结果确定照护等级,入住后仍应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如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当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调整照护等级,造成损害后果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如面对老年人突发疾病、跌倒摔伤、外出走失、噎食、坠床、烫伤等情况时的启动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