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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2022-10-24 09:10:00  
四平市村(居)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2〕39号)要求,提升村(居)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水平,四平市民政局制定村(居)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聚焦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深化村(居)民自我监督实践,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村(居)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积极推动村(居)务公开工作形成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落实的新局面,实现村(居)务管理“阳光运行”全覆盖。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村和社区。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村(居)务公开项包括制度类、事务类、惠民政策类和财务类四大类,每一事项又具体分为不同的二级事项,并相应地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 

  四、工作流程 

  村和社区,要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可在本指引的基础上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附:1.村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2.居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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