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些人可向所在地救助站求助。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后,救助站给予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可随时离开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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