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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2024-07-10 09:42:00  
四平市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依法对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

  (六)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七)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民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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