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民行罚字〔2017〕第12号
当事人:四平市北方电脑培训学校等6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住所(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新月小区一号楼4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庆云等68人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两年以上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北方电脑培训学校等6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
二、限四平市北方电脑培训学校等6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90日内到四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