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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2017-07-27 11:06:00   来源: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民行罚字〔2017〕第1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民行罚字〔2017〕第11号

当事人: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

住所(地址):四平市畜牧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军等229人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撤销登记;

    二、限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90日内到四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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