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民行罚字〔2017〕第11号
当事人: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
住所(地址):四平市畜牧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军等229人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撤销登记;
二、限四平市稀少民族联谊会等229家社会团体90日内到四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