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发﹝2017﹞74号
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筹备组:
你筹备组提交的《关于成立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成立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
二、经过对《章程》的审核,同意你中心的宗旨、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任务。
三、经审查,同意你中心的机构设置、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场所,中心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经费来源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成立后,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与指导,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工作报告。望你中心依据《章程》积极开展业务活动,以专业调解为已任,为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