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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2017-08-07 14:50:00  
四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公示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承办机构

收费标准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3、《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35号)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不收费

2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不收费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审批办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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