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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承办机构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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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 |
社会事务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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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十七条; |
基层工作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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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单位及个人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地名标志和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6款、第7款;《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
基层工作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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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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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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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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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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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的处罚 |
1、公布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 |
社会福利和救灾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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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四条 |
基层工作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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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公布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 |
社会福利和救灾科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