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罚决〔2026〕12号
当事人: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78737302B,法定代表人李广福,负责人宿嵬,联系电话:0434-3302000,地址:四平市铁东区049县道东50米处。
按照《全省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年工作方案”》部署,本机关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24年10月22日以来违规销售墓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22日以来违规销售占地面积超过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墓穴(44座)取得违法所得2078730元,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2座)取得违法所得5130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6.25-2026.4.30销售收入》、《2026年5月销售收入》、《墓穴购销合同》盖章复印件(46份)、《全量发票查询导出结果2024.10.22-2026.12.31》;以及本机关取得的《四平市民政局询问笔录》(2份)、《四平市民政局现场勘验笔录》、《四平市民政局现场勘验墓区情况记录表》、执法记录仪全程影像记录等证据证明。8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民罚告〔2026〕13号),截至8月31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2024年10月22日-2026年3月29日期间违规销售占地面积超过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墓穴40座(销售收入1911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11910元,罚款1967530元,总计罚没3879440元。二、2026年3月30日之后违规销售占地面积超过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墓穴4座(销售收入166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6820元,罚款100000元,总计罚没266820元。三、2026年3月30日之后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2座(销售收入5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1300元,罚款50000元,总计罚没101300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违规出售墓穴没收违法所得2130030元(贰佰壹拾叁万零叁拾元整),罚款2117530元(贰佰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叁拾元整),总计罚没4247560元(肆佰贰拾肆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码:22030126000011784508)支持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吉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民政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