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6〕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要求,我市提高了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按四平地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增幅6.7%来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脱贫标准确定。按照省文件要求,精确到拾元位,元位数字进位,按10元计。2018年市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00元提高到540元;市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年人均3500元提高到3600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8年市辖区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确定为6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380元/月。市辖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160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320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560元/月。
执行时间:四平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社会救助事业局 于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