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发〔2022〕26号
郭丽丽代表:
您在四平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区服务设施费用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37号)规定: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用水、用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吉民发〔2011〕84号)规定:对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各有关部门要按民用标准收取。
二、严格落实政策
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社区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是为民服务的重要阵地,明确规定供暖、用水、用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我局已将文件转发你市政府及民政部门,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