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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民政局   2024-05-30 09:13:00  
四平市养老服务扶持措施清单

序号 政策内容 文件依据
1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4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5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33号
7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8 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
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
9 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11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
12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1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4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5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16 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17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18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19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0 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在校生到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进行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热情。 教育部、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2014〕5号)
21 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结合实际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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