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殡仪馆: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503号)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殡葬服务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服务是指普通的遗体接运(含基本抬尸和消毒)、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文件执行。
(二)城镇农村其他收费标准
1.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普通骨灰寄存。
2.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用,分别按四平市区或全市农村的普通型收费基本标准的50%收取。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火化费和早死婴儿火化费标准为20元/具。
3.基本抬尸费标准为10元/具;属非正常尸体(枪决、腐尸、标本)抬尸费、火化费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加一倍收取,殡仪服务机构不负责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
4.消毒费标准为20元/具,消毒是指利用专业消毒设备对遗体进行的消毒,没有专业消毒设备和不具备专业消毒能力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5.遗体接运车的等候每超过1小时加收10元。
(三)殡葬基本服务的特需型服务收费标准
1.遗体接运车(金杯格瑞斯或同档次车型)市区内每次260.00元。
2.遗体存放室收费标准为小厅(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内设冷藏棺、供桌、遗像架、休息椅、塑料凳)每小时10元;中厅(26-31平方米,内设冷藏棺、供桌、遗像架、休息椅、塑料凳)每小时15元;大厅(32平方米以上,含32平方米,内设冷藏棺、供桌、遗像架、休息椅、空调、塑料凳)每小时35元。
3.骨灰寄存收费标准为西楼(怀仙宫)寄存架一、二、六、七层每盒每年80.00元,三、四、五层每盒每年130.00元。奉安宫一、二楼寄存架一、八层每盒每年100.00元,二、七层每盒每年130.00元,三、四、五、六层每盒每年160.00元。宁寿宫寄存架一、八层每盒每年100.00元,二、七层每盒每年130.00元,三、四、五、六层每盒每年160.00元。
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租用告别厅收费标准为小型厅(百善厅)每次120元,内设瞻仰棺及仿真花布置、电视、电子屏、音响、供台、罗马柱仿真花篮、绢花、胸花;大型厅(怀恩厅、厚德厅)每次280元,内设瞻仰棺及仿真花布置、电视、电子屏、音响、供台、罗马柱仿真花篮、花圈、二十四孝图、绢花、胸花;聘请主持人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租用乐队收费标准为每次不超过100元。
2.租用客房(客房内应设置床、空调、休息椅、茶几)收费标准为每房间每日不超过150元。
3.租用花卉绿植(不含告别厅应该提供的物品,绢花免费)收费标准为松柏(含挽幛)每次60元,盆花、花圈每个每天10元。
4.委托处理骨灰(家属不保留骨灰,委托殡仪馆帮助处理)收费标准为每次20元。
5.委托捡骨灰(指家属委托工作人员把骨灰从托盘捡到骨灰盒里,不包括骨灰从火化炉捡出装入托盘送到家属手中)收费标准为每次50元。
6.遗物及丧葬用品处理收费标准为烧纸每次2元,焚烧花圈、花篮每个2元,焚烧遗物每次10元,一次性丧葬活动收取焚烧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0元。
7.馆外遗体搬运(家中遗体下楼等搬运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次220元。
8.遗体整形、整容、美容、沐浴收费标准为单项每次150元。
9.非正常死亡现场收尸收费(含搬运),每次最高不超过 500元。
10.停车场收费按照市发改委制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11.殡葬档案查询收费标准为每次15元。
三、有关要求
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并向社会公开。殡葬延伸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服务的原则,对用户未选择的项目,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若不能按死者家属要求提供普通型殡仪服务,不论采取何种殡葬服务形式和服务等级,都必须按照普通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财政局《关于整顿理顺市社会事务管理处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发改收管联字〔2011〕54号)、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四平市殡仪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四发改收管字〔2013〕53号)、《关于规范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四发改收管字〔2014〕102号)、《关于调整四平市殡仪馆馆外遗体搬运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发改审批价字〔2020〕3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民政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