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2013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办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省政府也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运营管理及其它要求五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实现《办法》区域全覆盖,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居住街坊和生活圈)开发项目。
为避免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认识不清,将其明确为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二)关于配建要求
为保证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
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的地段;设施建设要符合环保、交通等要求,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利于消防、疏散及救护等。
(三)关于配建程序
《办法》根据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在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对设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设计,事、权、责清晰,实现了相关工作程序流程清晰,衔接顺畅,可操作性较强。
(四)关于移交和运营管理
1.移交。
为了保证设施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及时投入使用。首先,确定了移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需先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并限期完成移交工作。
2.运营管理。
为了保证产权交给民政部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作用,为当地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主办、层级联动。由政府、街道和社区管理,其工作人员既在相应的行政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又分别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二是政府主导、中介运作。政府本身不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而是通过公建民营或资助民间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投资、项目建设、制定运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等职责。
(五)关于其他要求
1.为进一步落实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要求加强配建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和依法处理配建设施建设、移交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
2.为避免因产权不清带来的移交隐患,明确规定不得将设施计入公共建筑面积。
3.鼓励市、县依照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重要意义
《办法》旨在通过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老年人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配建设施能够为包括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