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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2025-04-27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检查形式 实施层级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是否双随机事项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最大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是否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时长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对是否经民政部门审批的检查;
2.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的检查;
3.公墓内是否存在家族墓、硬化大墓;
4.对殡仪馆收费项目的检查;
5.对殡葬基本服务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检查;
6.经审批的公益性公墓是否存在违规对外出售现象。
1.殡葬服务机构取得民政部门的批文,且手续符合规定。
2.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未超过一平方米。
3.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未超过一平方米。
4.殡仪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示 。
5.殡仪馆取得发改部门关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批复文件,严格按文件标准执行各项收费。
6.通过查验相关档案资料不应存在对户籍以外人员提供安葬服务,否则视为违规对外出售。
1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3.《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由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2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对命名、更名的情况或使用不规范地名情况的检查;
2.对地名标志丢失或损毁情况的检查;
3.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或者擅自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情况的检查;
4.对在施工结束时未将地名标志及时恢复原状等情况的检查。
1.不存在擅自命名、更名的情况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情况。
2.不存在地名标志丢失或损毁情况。
3.不存在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或者擅自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等。
4.不存在施工结束时未将地名标志及时恢复原状等情况。
1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七条、三十一条。
2.《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七条。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3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养老机构办理相应登记的检查;
3.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4.对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5.对养老机构配置工作人员的检查;
6.对养老机构应急预案的检查;
7.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制度的检查;
8.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检查;
9.对养老机构是否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查;
10.对养老机构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检查;
11.对养老机构是否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检查;
12.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1.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不存在涂改行为。
2.养老机构已办理相应登记。
3.名称规范使用,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不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银行账户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
4.不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5.养老机构已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6.实地核查中确认养老机构已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养老机构已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8.养老机构已与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符合要求,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养老机构不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养老机构不存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11.养老机构无擅自暂停、终止服务的行为。
12.实地核查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
1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2.《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 (2020) 52 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1.每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1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5 对社会团体的检查 对社会团体的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1.每年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3.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社会团体的检查
6 对慈善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慈善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民政 现场检查 市级
区县级
1.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2.慈善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3.档案管理情况,《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和印章管理情况;
4.慈善组织换届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情况;
5.内部制度建设及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6.财务管理、经费收支、票据和账户管理情况;
7.负责人变化及领导干部兼职情况,专职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8.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情况;
9.慈善组织负责人信用情况及慈善组织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10.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支出等情况,重点检查参与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相关情况。
1.法人治理结构合规,无违规行为;
2.开展了意识形态工作,成立了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开展了党内活动;
3.档案完善,《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和印章使用登记完整;
4.按照规定组织慈善组织换届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完善;
5.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重大事项是否报告;
6.符合审计要求;
7.负责人变化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是否有专职工作队伍;
8.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慈善组织负责人信用及慈善组织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10.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支出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9号)。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0号)。
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 第30号)
5.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6.《吉林省慈善条例》(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慈善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