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受理机构
四平市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四平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现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5)修改后的章程。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
十、办理流程
(1)会前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在召开理事会前至少30日,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关于召开会议时间、会议人数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预估填写。
(2)会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方可召开理事会审议。
(3)会后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理事会作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和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后网上填报。
(4)会后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后,到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5)受理、审查和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四平市民政局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准予变更的,发给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和章程修改核准的批复;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四平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434-3651050,或者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34-3266395
十九、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434-365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