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修改章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四平市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四平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
(2)修改后的章程。
十、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会前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在召开理事会前至少30日,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关于召开会议时间、会议人数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预估填写。
(2)会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方可召开理事会审议。
(3)会后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理事会作出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后网上填报。
(4)会后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后,到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5)受理、审查和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到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办理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四平市民政局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修改的,发给章程修改核准通知书;不准予修改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四平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434-3651050,或者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34-3266395
二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四平市政务大厅无差别窗口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434-365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