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因素 |
裁量标准 |
一、社会团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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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2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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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证书事项5项以上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2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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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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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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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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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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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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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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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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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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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5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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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万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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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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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50万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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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10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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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12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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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证书事项5项以上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2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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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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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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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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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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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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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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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不超过1个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2个以上,5个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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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5个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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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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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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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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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10万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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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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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5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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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21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 |
撤销登记。 |
三、基金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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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24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25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2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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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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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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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差额5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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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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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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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1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连续2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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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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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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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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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及时予以纠正,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逾期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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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 连续2年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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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老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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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 |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
按要求及时改正或自行改正,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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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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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 |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2项以下的;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1年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3至4项的; 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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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5项以上的; 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2年以上的;倒卖、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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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住评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情节轻微的;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 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 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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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 约定提供服务的;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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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 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未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 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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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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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 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 关的活动的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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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 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 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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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 产权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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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 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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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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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年修 正版)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 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 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 |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44 |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逾期1年达不到法定条件的。 |
责令停办。 |
五、慈善组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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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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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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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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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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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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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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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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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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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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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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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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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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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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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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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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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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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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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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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55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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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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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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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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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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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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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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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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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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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61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62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有情形之一的。 |
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 |
63 |
慈善组织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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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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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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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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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慈善组织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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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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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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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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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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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 |
【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
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六、志愿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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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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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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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5千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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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2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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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造成较小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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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
【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查处。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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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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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划地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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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修复费用需1千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修复费用需1千元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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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累计2千份以下的; 绘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累计2千份以下的。 |
没收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累计2千份以上、5千份以下的; 印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累计2千份以上、5千份以下的。 |
没收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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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累计5千份以上的; 印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累计5千份及以上的。 |
没收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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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但未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产生不良影响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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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殡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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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10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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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