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逐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我市现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年龄达到60周岁)。
二、服务方式
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
三、补助额度
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四、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能力评估。乡镇(街道)将新增服务对象情况上报属地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估。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三)机构选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低保对象老年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养老机构。
(四)补贴申请。低保对象完全失能老年人在入住机构满30日后,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工作开展相关事宜具体可咨询各县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铁西区民政局 3272806
铁东区民政局 3513669
梨树县民政局 5220413
伊通县民政局 4223017
双辽市民政局 609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