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提交材料:
1、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2、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属关
4、收养人居住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
5、护照、港澳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6、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县区计生局)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由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被收养儿童户籍证明
8、送养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同意送养的声明及公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夏令时:8:30-11:30,13:30-17:00;冬令时:8:30-11:30,13:00-16:30。
咨询电话:0434-3267085